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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6〕31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15:03     作者: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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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

民函〔2016〕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26个市(区)作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予以公布。

附件: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

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1.北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 2.天津市:河东区3.河北省:石家庄市 4.山西省:太原市 5.辽宁省:沈阳市6.吉林省:长春市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8.上海市:松江区、虹口区 9.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10.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11.安徽省:铜陵市 12.江西省:南昌市13.山东省:济南市、威海市 14.湖北省:武汉市 15.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 16.广东省:广州市 17.四川省:成都市 18.云南省:昆明市19.甘肃省:兰州市 20.青海省: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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