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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16:42     作者: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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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4〕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详见附件)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要加强创新。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8个方面内容开展试点。要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要加强指导。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和工作指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试点地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四要加强交流。为了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2014年8月15日之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近期工作计划,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之后每半年,要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加强督导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向全国总结推广。

      附件: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区;天津市:静海县;河北省:秦皇岛市、廊坊市;山西省:晋中市;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辽宁省、沈阳市、辽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梅河口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安徽省:安庆市、马鞍山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抚州市;山东省:潍坊市、滨州市;河南省:洛阳市、漯河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渝中区、巴南区;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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