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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17:05     作者:集团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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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民政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现就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事件直接导致老年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1%,未来20年仍将以年均近千万的规模快速增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年龄群体,不但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压力,也会加重老年人及其家庭经济负担。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应对风险合力,既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拓展金融保险业新领域,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又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压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一方面,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速快,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需求日趋旺盛,开展这项工作易得到老年人和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便于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有助于形成低缴费、高效益的市场,对保险服务业拓展业务规模、降低运营成本十分有利。另一方面,我国部分省(区、市)目前已在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各地要因时应势,适应老年人需求,充分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开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积极发挥政府在政策优惠、市场培育及监管、舆论引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应尽职责,营造踊跃投保的社会氛围,鼓励诚信守约、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打破行业垄断,充分调动保险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平等参与、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机制。

  (三)体现公益。承保保险公司应根据老年人优待相关政策,提供价格优惠、服务优质的保险产品,要兼顾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合理利润与社会公益的平衡。

  (四)投保自愿。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坚持老年人个人或家庭成员自愿投保,严禁从基础养老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各类老年福利津贴补贴中扣取保费等各种违反老年人意愿的强制投保行为。

  三、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范围

  (一)被保险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成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但不应低于50周岁。

  (二)保险责任范围。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应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约定。

  四、工作要求

  (一)政策鼓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完善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大保险缴费优惠力度,使意外伤害保险最大限度惠及广大老年人。

  (二)社会支持。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推动和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发挥慈善事业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支持作用。鼓励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理赔维权服务,依法维护投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服务。承保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等法律法规,恪守投保自愿、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不断优化保险产品设计,统筹配置资金,降低运营成本,力求保险责任范围更加全面、投保费用更加优惠、理赔服务更加便捷。要针对老年人特点,在保险方案设计、产品销售、合同订立、保单维护和理赔受理等各环节,充分运用现代服务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简便易行、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承保保险公司在服务期内根据保险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增加优惠条款,积极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

  (四)规范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保险产品开发,完善保险运作机制,实现保险与风险防范的有效对接。用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捐赠人意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由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或作为被保险人代表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五)逐步推进。已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实际实施效果,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总结提升。尚未开展的地区,应尽快进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推开。鼓励在省级层面统一制定投保指导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与沟通协调,必要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内容。老龄工作部门要担负起牵头责任,提出改进保险服务、加强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推动落实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老龄工作部门做好配合。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收集和通报承保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情况,指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为老服务意识,提升为老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依法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对承保保险公司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做好依法监督管理,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做好配合,确保相关保险业务合法合规、健康发展。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形成奖惩机制。对评估结果满意度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老年人投诉率高的,积极督促整改;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应建立退出机制。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手段和城乡社区等各类宣传平台,面向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正确认识意外伤害保险。广泛宣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资金来源和投保流程等主要内容,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积极性。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保险产品的宣传推介,帮助老年人形成正确认识,确保投保老年人了解自身权责。

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

201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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